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0年度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申报公告

立足全国文化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做好首都文化这篇大文章,助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面向社会集中受理2020年度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助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首都文化艺术事业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全国文化中心人才荟萃、名家云集的资源优势,通过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学习培训、成果展示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系统化、多层次地开展艺术人才培养工作,为艺术人才成长、艺术成果交流搭建展示平台,努力造就一批德艺双馨名家大师,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创作人才,切实加强首都文艺人才队伍建设。

本年度重点资助基础性、专业性、综合性艺术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加大对关键领域拔尖人才、薄弱环节紧缺人才和非遗传承、戏曲曲艺等传统艺术人才培养项目扶持力度。

二、资助内容及要求

申报项目应具备详细、完整的实施方案,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获得基金立项资助后能立即实施。项目的开班、首演或首展时间一般不早于2020年5月1日,且能够在2021年7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申报时予以注明。

(一)艺术教育实践项目

本类型项目鼓励文艺院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机构通过创作实践、学习培训、成果展示等方式,以加强专业技能教育和艺术通识教育为目的,提高培养对象的专业水准、艺术素养以及艺术鉴赏力。

资助范围包括专业艺术院校(院系)以提高在校人员专业能力进行的艺术创作活动和申报主体以提升艺术非职业人员艺术素养开展的艺术教育活动。前者培养对象为专业艺术院校(院系)的在职人员和学生,培养对象所习专业与项目内容须匹配;后者培养对象为在非艺术机构从业(学习)并有一定基础的艺术爱好者。资助领域包括舞台艺术、音乐、美术、书法、工艺美术、网络文艺、动漫等。

艺术教育实践申报项目应注重文化艺术的教化功能,以增强培训对象的艺术水准、艺术修养、审美水平以及营造城市良好文化氛围、提升文明程度为目标。入选学员一般为青少年,项目的培养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60天。项目结项验收时,公益演出场次一般不少于5场或公益展览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

(二)专项人才学习培训项目

申报项目应为满足首都文化事业当前和长远发展需求,通过课堂教学、交流采风、艺术创作实践和经营管理实践等多种方式开展的艺术专业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理论评论人才和创新型艺术人才等培养项目。

资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艺术创作的关键领域和特殊领域人才培养,例如编剧、导演、表演、音乐、舞美设计等,培养重在艺术实践和经验传授,注重提升专业技能、拓宽艺术视野和培养创新能力。

2.艺术相关领域紧缺的、急需的人才培养,例如市场营销、剧院(团)管理、舞台管理、文艺评论等,注重培养熟悉艺术创作生产规律,能够做好市场运营和宣传推广的经营管理人才以及能够围绕当下文艺思潮、热点、走势开展艺术批评、辨析引导的文艺理论评论人才。

3.新兴文艺业态的创新型人才培养,例如网络文艺(网络演出、网络音乐等)、动漫、创意设计,培养重在开拓视野、创新观念,提升文化素养和新技术运用能力,鼓励探索新兴文艺业态的发展趋势、传播规律以及新途径、新方法。

专项人才学习培训申报项目应遵循高层次、小批量原则,体现灵活性、多样化特点,适度控制规模。项目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学时,且集中培训周期不少于3周。项目培养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培训内容可依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批次、分地域进行,但是培养对象不能拆分。项目应和一般的学历教育、社会艺术培训以及内部岗位培训有本质区别,本机构或单位内部学员人数一般不超过1/5(戏曲、曲艺表演人才培养项目可适度放宽比例)。要通过竞争择优遴选培训对象,招生范围应以北京市为主,辐射京津冀地区。学员确定后应将名单及个人简历送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三)艺术人才交流平台项目

申报项目应为艺术人才、优秀艺术作品的宣传展示、传播推介、互动交流搭建平台、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促进人才培养、品牌塑造和成果运用相结合,推动艺术人才培养多元化、创新性、体系化发展的项目。资助领域包括舞台艺术、音乐、美术、书法、工艺美术、网络文艺、动漫等。

资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剧本孵化和剧目创作扶持平台。申报项目应着眼艺术创作全链条扶持,加大对文学、剧本、词曲、作品等原创性、基础性环节的扶持力度,夯实艺术创作基础,发掘和培养创作人才,提高文艺原创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项目方案应符合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要求,年度阶段性目标清晰明确,同时体现和满足2至3年中长期发展要求,能够为优秀剧本脱颖而出、创作人才队伍建设搭建展示、交流平台。项目实施周期内,剧本孵化数量(完整剧本)不少于10部,剧目舞台呈现(含完整演出、排练试演)不少于5部。本项目不接受单个剧目(剧本)作品申报。

2.戏曲艺术人才交流展示平台。以北京地区戏曲声腔剧种传统剧目及表演艺术的传承为核心内容,通过名家传戏、系统学习、舞台实践、折子戏录制、汇报演出等多种方式,推进戏曲艺术研究阐发、保护传承、创新发展,加强戏曲流派表演人才培养、经典保留剧目青年表演人才培养力度。申报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工作方案以及可量化的绩效目标,体现培养模式创新、交流形式创新、传播媒介创新,培养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招生范围应以北京市为主,辐射京津冀地区。

3.艺术人才学习(实践)平台。通过展演推广、展览展示、成果推介等方式,建立艺术院校与专业艺术院团青年人才的“双向交流”机制,支持艺术院校与专业艺术院团合作,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申报项目应侧重青年艺术人才在活动中的参与广度、融入深度和交流效果,鼓励为单一学科纵深式发展进行的交流活动、为新型学科体系构建进行的交流活动。项目活动区域应以北京市为主,辐射京津冀地区,参与院校、院团总数不能低于3个。

三、资助额度及方式

(一)配套资金

艺术人才培养项目为公益性项目,项目主体不得向学员收取学费,不能从中获利。项目主体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不符合基金资助范畴的部分由项目主体自筹解决,自筹资金比例不做要求。申报项目不得与自行举办的其他培训项目拼班、交叉。

(二)资助额度

依据艺术门类、社会影响、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定资助资金,艺术教育实践项目、专项人才学习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艺术人才交流平台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艺术教育实践项目中的舞台艺术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项目的50%。

(三)拨付程序

基金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及申报主体的执行能力,先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作为启动经费;项目开始实施,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两次拨付累计不超过8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四)预算编制

项目预算编制应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出国经费等一般性成本费用支出,资助资金的住宿费、伙食费标准应符合《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389号)规定的标准。其他支出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号)《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389号)《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14﹞175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6﹞625号)等。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是申报项目获得立项资助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四、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的单位或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本类型项目。

1.2018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文化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拥有专业的项目执行团队,具备完善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教学实践资源、师资力量和设施条件,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培训方案。

3.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4.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主体,如以相同项目申报同类资助项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报项目如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申报项目所列经费开支,如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不得再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五、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28日。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咨询电话(工作日):62253068、62254025。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http://whlyj.beijing.gov.cn),首页点击链接进入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网站(http://111.206.218.5),点击“项目申报”进入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基金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七、申报材料

(一)《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单位或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2018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2019年度6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与申报项目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或与项目执行有关的正式合同、协议等。

(五)申报项目须提交可行性论证和完整的工作方案以及申报单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业绩材料,包括课程(活动)安排和授课教师简介。与授课教师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申报项目涉及国(境)外培训活动的,须提供与国(境)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

八、签约实施

(一)确定立项资助项目后,基金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项目资助申报表》《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工作要求》《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结项验收要求》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经费必须直接用于所申请的项目实施,专项管理、厉行节约,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挤占或挪作其他用途。

九、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1年7月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1年5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负责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一年至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项目开班、演出、出版、展览、宣传和举办活动时,须在明显位置标明“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0年度资助项目”。有关标识使用程序和具体要求在资助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二)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安排,参加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

(三)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中心对本公告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