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被解读政策: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了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北京市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专项清理工作。原北京市文化局发布的《<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实施办法》(京文法〔2003〕6号)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因此予以修订。

二、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修订取消上岗证书。原办法中“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标准由市文化局征求专家委员会意见后制定。考核工作委托首都图书馆负责,上岗证书由市文化局颁发。”修订为“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标准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征求专家委员会意见后制定。”

(二)修订滞还费标准。原办法中“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读者交纳滞还费的标准是:超过规定日期10天以内,每天交纳滞还费0.2-0.5元,10天以上每天交纳滞还费0.5-1元。具体标准由图书馆根据上述标准制定,并向读者公示。”修订为“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读者交纳滞还费的标准是:以公历日计算,0.2元/册/日,最高上限为30元/册;少儿文献0.1元/册/日,最高上限为20元/册。”

(三)修订处罚实施主体。原办法中“第三十条 对遗失、损坏或者侵占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料应当处以罚款的,由图书馆填写处罚申请书,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由图书馆代缴后上交。”修订为“第三十条 对遗失、损坏或者侵占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料应当处以罚款的,由图书馆上报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由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