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旅行社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旅行社行业的营商环境,激发旅游市场活力,构建更加简约透明的准入规则,提高审批效率和企业办事便利化程度,依据《行政许可法》《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北京市旅行社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内容概述

《实施办法》共十四条,对企业在北京市范围内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许可的办理流程及事中事后监管、信用惩戒等有关事宜做出明确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写明了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依据;第二条阐释了关键词语的定义;第三条表明告知承诺审批应遵循的原则;第四至六条规定了审批服务部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的责任义务;第七至九条明确了申请人的责任义务;第十条具体规定了审批服务部门完成审批的具体时间;第十一至十四条是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开展信用惩戒的具体规定。

二、什么是“告知承诺审批”

《实施办法》中所称的“旅行社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告知承诺审批”,是指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承诺按时交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向审批服务部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经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制度。

三、“告知承诺审批”的原则和目标

推行旅行社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告知承诺审批遵循依法申请、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依法监管的原则;目的是进一步优化旅行社行业的营商环境,构建更加简约透明的准入规则,提高审批效率和企业办事便利化程度,精简审批材料和审批流程,激发旅游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四、《实施办法》规定审批服务和申请人分别应对哪些内容进行告知承诺

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三)审批服务部门对申请文件、材料的审查方式 ;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明显与承诺不符的将被视同为“提交虚假承诺”:

(一)已知晓公布的法定条件和标准,并完全按照公布标准填写和提交材料;

(二)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签名(盖章)均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

(三)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未经许可事项经营活动;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将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实际经营场所地址。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服务部门公布采取的各项惩戒措施;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上述内容已在《告知承诺书》中详细列出,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和文件时,应认真阅读告知书后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已完全知晓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告知事项,愿意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承诺书归入审批服务部门档案,承诺内容通过北京市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后会带来哪些改变

旅行社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许可的主要审批方式将从传统审批模式改为“告知承诺审批”。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同步更新网站公布的《办事指南》并升级审批系统的功能模块,企业可根据新的《办事指南》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相比传统审批模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改变:

1.审批速度提升。采取告知承诺审批后,审批流程由“签三次”缩减为“签一次”,审批时限由之前的9个工作日缩短为0.5个工作日。

2.申请材料简化。进一步精简了申请材料,由原来13份材料缩减为8份,且材料内容和形式更为简单方便。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对企业取得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措施,规定了企业违反承诺或提供虚假承诺所需承担的责任,在简化申请材料的同时也要求企业必须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开展信用惩戒。对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轻微违规、违诺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据《实施办法》规定的信用惩戒标准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惩戒。对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也可向社会公开发布处罚信息,加强处罚和惩戒力度,警示公众谨慎选择。

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履诺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区分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等级,实行差异化惩戒措施,内容详见《实施办法》第十一至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