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有效性] 有效
  • [主题分类] 旅游/露营
  • [发文日期] 2023-05-15
  • [实施日期] 2023-05-17
  • [发文字号] 京文旅发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有关要求,丰富旅游休闲产品供给,有序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市文化和旅游局、首都文明办、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十三个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的意见(试行)》,现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的意见(试行)


    2023年5月15日       





    附件


    关于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的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帐篷露营地规范管理,促进北京市帐篷露营地健康有序发展,落实《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依据《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3部分帐篷露营地》(GB/T 31710),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公园、酒店、乡村民宿、农业观光园等(以下统称露营管理单位),在本场所内设立帐篷露营地,组织、开展以帐篷为主要休闲和住宿设施的露营经营活动及服务,适用于本意见。

    二、基本要求

    (一)露营管理单位设立帐篷露营地应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符合各有关区分区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北京市生态安全格局专项规划(2021年-2035年)》《北京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年-2035年)》和北京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等。

    (二)帐篷露营地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坚持生态优先、服务大众、休养生息的原则。在不占用现状耕地、不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占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不改变土地现状用途、不固化现状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三)帐篷露营地设立应针对植被生长和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等特性进行科学评估,建立定期轮换制度,避免过度踩踏植被,做好植被日常养护和设施环境维护管理,避免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三、组织保障

    建立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工作机制。市级层面建立北京市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工作小组,负责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指导、督促、协调相关区落实各项管理流程。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承担行业管理责任,成员单位由首都文明办、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组成,依据各自职责履行部门责任(附件1),形成多部门协同一体化工作机制,确保规范帐篷露营地发展工作落实到位。

    相关区政府承担规范帐篷露营地发展的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区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工作小组,结合实际明确本区可设立帐篷露营地的空间区域,制定设立帐篷露营地的管理办法,组织帐篷露营地联合审核,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相关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帐篷露营地设立和经营承担直接监管责任,应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做好帐篷露营地的申报、初审和日常管理。

    四、管理流程

    (一)申报。露营管理单位将帐篷露营地设立方案提交设立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初审。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设立方案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签署意见,提交区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工作小组。

    (三)复审。区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工作小组依据本区制定的实施办法,对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露营管理单位方可设立帐篷露营地。

    (四)验收。帐篷露营地设立完成后,相关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区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工作小组,区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意见。

    五、安全管理

    依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帐篷露营地安全防范要求(试行)》(附件2),压实属地政府对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的全面监管责任、文旅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的综合或专项监管责任、上级管理机构的主管责任以及帐篷露营地的主体责任;市、区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对帐篷露营活动可能产生的安全管控、大人流以及极端天气应对等事项进行督查或联合检查;露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提高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质量。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北京市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帐篷露营地安全防范要求(试行)

    3.北京市帐篷露营文明公约



    附件1

    北京市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按照《关于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的意见》的要求,北京市成立北京市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工作小组,负责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指导、督促、协调相关区落实各项管理流程。

    北京市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工作小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成员单位由首都文明办、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各成员单位积极落实部门职责,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健康有序发展。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市文化和旅游局: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做好帐篷露营地政策制定、宣传引导、协调对接等各项工作,并指导各区开展工作。

    首都文明办:负责指导文明露营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分局督促经营主体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要求。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指导相关区在帐篷露营地设立中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现状地类审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对辖区帐篷露营地开展生态环境监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帐篷露营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桶站设置维护和收运,场地清扫保洁及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对在河道管理范围设立帐篷露营地开展防洪与水环境方面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在农业观光园开展帐篷露营活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相关区配合做好合法固定建筑物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区开展帐篷露营地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帐篷露营地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以及合法建筑内食品经营行为的许可、监督管理。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在自然保护地、公园绿地及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等开展帐篷露营活动。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相关支队依法开展帐篷露营地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附件2


    帐篷露营地安全防范要求

    (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办法》(京应急委发[2021]2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GB/T 31710》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露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筑牢织密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强化帐篷露营地安全风险管控,深化帐篷露营地隐患排查治理。适时开展帐篷露营地安全专项整治,推进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露营管理单位依法安全运营、民众依法安全露营,全力消除帐篷露营地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帐篷露营地安全事故发生。

    二、安全要求

    露营管理单位应压紧压实履行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GB/T 31710》,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帐篷露营地选址

    帐篷露营地应选择在安全区域,远离森林防火区、防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区,旅游可进入性较好,设置与环境相协调的围栏,便于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露营管理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帐篷露营地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加强风险管控,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安全管理制度

    露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帐篷露营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安全生产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使用和管理、危险作业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四)风险辨识

    露营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帐篷露营地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研判与管控主体责任,对帐篷露营场所、设备设施、产品以及服务等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露营管理单位要对帐篷露营地开展经常性安全风险评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动态更新安全风险,尤其是在假日、重大活动前,或结合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特点,加大安全风险评估力度,落实风险分级分类管控措施,确保帐篷露营地安全风险始终受控。

    (五)隐患排查

    露营管理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帐篷露营地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人员登记

    露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所有进入帐篷露营地的游客,登记身份信息。

    (七)消防安全

    露营管理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帐篷露营地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挪用消火栓,确保消防车道畅通;遵守户外用火、防火规定,清理周边可燃物,全程有人看管、人走火熄;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谨慎使用大容量户外移动电源,按照操作规范安全使用电器设备;营业期间每两小时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标语,游客入营后应明确告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强化人员值守,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八)汛期安全

    露营管理单位应制定落实帐篷露营地防汛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分等级、分区域响应机制,做好汛前检查、汛中巡查、汛后排查和隐患治理。根据全市分区强降雨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级,一旦辖区发布强降雨或地质灾害蓝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涉山涉水帐篷露营地应立即停止户外露营服务,关闭帐篷营地,停止接待游客,及时劝返入住游客或将已入住游客安全有序转移到安全避险场所,如有危险及时请求救援。

    (九)极端天气应对

    露营管理单位应制定落实帐篷露营地强降雨、大风、暴雪、强雷电、冰雹、寒潮、沙尘暴等多种类型极端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全市应对极端天气预警分级和应急响应措施,加大对游客安全防范宣传力度,提高游客防灾避灾意识,引导游客主动防范规避风险。一旦辖区内发布大风、暴雪等蓝色预警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帐篷露营地应立即停止户外露营服务,关闭帐篷营地,停止接待游客,及时劝返入住游客或将已入住游客安全有序转移到安全避险场所,如有危险及时请求救援。

    (十)安全协议

    露营管理单位不得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帐篷露营地(不得将帐篷露营地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帐篷露营地出租给其他单位运营的,露营管理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露营管理单位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十一)教育培训

    露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帐篷露营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学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十二)限量预约

    露营管理单位应准确掌握帐篷露营地空间容量和环境容量,科学核定露营地最大承载营位量,建立完善预约系统,严格落实限量预约错峰措施,当入营数量临近或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采取限流、分流措施,严防帐篷露营地超出承载能力。

    (十三)应急管理

    露营管理单位应制定帐篷露营地安全生产、火灾、地质灾害、极端天气应对、治安反恐、突发疾病、食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应对大客流、交通拥堵、设备停运等突发事件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演练、专项演练和现场处置演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值班值守,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十四)人员配备

    露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需要,合理设置管理点,配置相应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与应急设备。

    (十五)出入口管理

    帐篷露营地出入口应能对车辆和人员的出入进行控制和管理,进入景区林地的,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森林防火管理。

    (十六)围栏护栏和警示标识

    帐篷露营地周界应设置围栏等物理隔离设施。帐篷露营地内的路线应合理规划,保证车辆、人员的安全通行。帐篷露营地应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护栏。分岔路口设置导向标识牌;临崖临水、危险路段等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识;帐篷露营地观景区域设置安全护栏;易发生拥堵的路段设置隔离护栏;显要位置设置应急电话标识。

    (十七)应急广播

    帐篷露营地应在显要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和紧急广播装置,对露营地内人数、游客流量、拥堵状况、安全提示预警、天气状况、特殊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发布。

    (十八)视频监控

    帐篷露营地要做到公共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包括但不限于露营地出入口、安全检查区、人员和车辆集聚区、游览线路、道路叉口、临水临崖区等重点部位,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有效运行维护,24小时专人值守,视频图像连续不间断存储时长应不少于30日。推动帐篷露营地上线平台导航。

    (十九)医疗救援

    配备与帐篷露营地规模和类型相匹配的紧急救援场所和器材,设有定点联系医院。露营地内从业人员应参与应急救护培训,并熟练掌握急救技能。

    (二十)保险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出帐篷露营地保险服务,围绕场地责任、设施财产、人身意外等开发保险产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严格落实市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树立首都意识、坚持首善标准、体现首都文化和旅游特色。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分析研判本区、本行业、本单位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现状,指导完善帐篷露营地各类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建立管理基础台账,落实管理措施,坚决扛起全力防范化解帐篷露营地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

    (二)严格责任落实。坚持上下联动、横向协调、条块结合,层层压实责任,形成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整体合力。露营管理单位应承担帐篷露营地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区政府落实全面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重点对露营地基础设施、服务功能、环境保护、安全保障、应急机制等方面进行执法检查;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及分工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属地乡镇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对帐篷露营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对没有正式开发开放接待旅游者、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和违规经营的私设“景点”开展帐篷露营活动,禁止区域内设置的帐篷露营地,以及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帐篷露营地,要予以清理并加强巡查看守。

    (三)加强宣传引导。提前研判假期、暑期、汛期、旅游高峰期游客出行情况,及时向民众发布帐篷露营地预约、最大承载量、周边交通拥堵指数、极端天气等预警信息、安全提示信息和服务信息,引导民众合法合规选择帐篷露营区域,高度关注帐篷露营安全,加强自我安全防护,自觉遵守露营管理规定。

    (四)强化应急管理。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帐篷露营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级统筹指导、靠前指挥,协调调度资源开展应对;区级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负责本区域帐篷露营地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迅速响应,科学有力有效处置。



    附件3


    北京市帐篷露营文明公约


    1.选择有经营主体、安全有保障的区域开展帐篷露营活动,遵守露营管理单位的各项管理规范。

    2.提前了解天气情况,时刻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信息,做好防雾、防雹、防雷电等方面准备。

    3.远离自然灾害频发区、地质灾害隐患区、防洪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危险野生动植物活动区域及未开放区域,谨慎前往无移动通信信号区域。

    4.遇有突发情况,按照属地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安排,有序疏散撤离。确保与露营管理单位联络畅通,遇到危险及时求救,尽可能购买保险。

    5.遵守北京市户外用火、防火、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不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谨慎使用大容量户外移动电源,按照操作规范安全使用电器设备。谨慎使用各类取暖设备,避免一氧化碳中毒。

    6.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不随意采摘花草植物,不破坏绿地草坪,不投喂野生动物,不食用野果,不饮用未经净化的水源,避免污染自然水系。

    7.爱护环境卫生,自觉带走开展帐篷露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做好垃圾分类、回收,做“绿色露营”和“无痕露营”的践行者。

    8.搭设帐篷时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相互留出足够的隐私空间。不大声喧哗,不过度娱乐。注意老人、儿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