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有效性] 有效
  • [主题分类] 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
  • [发文日期] 2022-10-10
  • [实施日期] 2022-10-10
  • [发文字号] 京文旅发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经开区宣传文化部: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对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北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和保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0月10日


    北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北京历史文脉,抢救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下简称急需保护项目)是指《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的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申报急需保护项目应符合下列情形:

    (一)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为保护该项目做出了充分努力,但项目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消失,导致常年无法正常开展传承活动,严重威胁到项目存续。

    (二)掌握该项目核心知识和技艺的主要传承人因健康、年龄等客观原因难以从事保护实践或无适当学徒,不足以保证有序传承。

    (三)该项目得到了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

    (四)项目保护单位缺乏保证项目持续发展的能力,在获得相关的扶持保障后,能够明显改善项目的存续状况。

    (五)应制定详实的保护计划,采取相关抢救措施,能够使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继续实践和传承该项目。

    第三条  建立市级急需保护项目目录。该目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确定,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一般五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急需保护项目目录的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在保护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其他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能力并自愿承担急需保护项目抢救工作,可以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符合保护单位标准的可建议作为申报单位。经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为申报单位后开展保护工作,并按照规定享受急需保护项目的相关政策。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调查发现符合申报条件的急需保护项目,可以向有关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拟列入急需保护项目目录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提出对公示项目的意见建议。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予以反馈。

    相关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急需保护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传承人在专家指导下完善急需保护项目的保护计划,经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于急需保护项目目录正式公布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拟订市级急需保护项目目录,征求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制定急需保护项目的抢救保护方案。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急需保护项目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各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急需保护项目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建立急需保护项目约谈机制。急需保护项目在抢救过程中出现传承中断风险,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约谈项目所在区的文化和旅游部门主要负责人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从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急需保护项目的抢救性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鼓励区财政主管部门、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本区域内市级急需保护项目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条  急需保护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传承人、学徒应当落实保护计划,可以申请急需保护项目的项目经费,申请项目经费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

    申请使用项目经费的主体应当与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相关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签订经费使用协议,并接受年度资金验收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经费,应当优先用于:

    (一)开展师徒传习活动的补助,包括对传承人和学徒的补助,主要用于鼓励收徒传艺,扶持学徒长期学艺、学艺有成;

    (二)项目的调查与记录建档、保存,收集相关资料,研究并出版著作;

    (三)补贴改善和提升传承条件;

    (四)开展必要的培训、展示和传播工作。

    第十二条  急需保护项目招收学徒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学徒;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专家优势,为申报单位、传承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指导。

    第十三条  鼓励市、区各类使用财政资金及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举办的各类展览、展演、展示活动安排急需保护项目参加。

    第十四条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可结合急需保护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区域内学校开展相关的知识普及与传播。对于可在中小学传承的急需保护项目积极在中小学进行项目传承。

    第十五条  鼓励有关高校、企事业单位、媒体、社会组织、个人与项目保护单位、主要传承人合作,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发产品与服务,或开展急需保护项目的保存、传承、研究、培训、展示、传播等工作。

    第十六条  急需保护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年度保护进展情况报告,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急需保护项目的经费使用协议期满后,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依照协议内容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学徒可以作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储备人才;申报单位不是该项目保护单位的,在保护单位调整时,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该项目保护单位。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申报单位、传承人和学徒可以申请下一年度项目经费;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学徒可以优先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考核为不合格的,申报单位、传承人及学徒应当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改进措施,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酌情给予一至二年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得申请项目经费。

    宽限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未充分履职尽责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其改正后仍未取得明显成效,可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考核结果为合格、优秀的,从市级急需保护项目目录中移出;对于宽限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存续状况恶化并难以稳定活态传承的项目,应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开展记录保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